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092號債權人鴻運大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珮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佳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明確之滯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8月幾日開始計算。
二、債務人薛佳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