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原告冠昱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弘殷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鄭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富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月14日以「塑膠容器把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149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鄭富元 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3項、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9日(99)智專三(一)02054字第099208682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4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84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鄭富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鄭富元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