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博斯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璋 被上訴人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エレコム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葉田順治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吳婷婷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侵害其新式樣第D134711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審理中,惟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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