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英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23號、106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英立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年度毒偵字第523號卷第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檢品編號│檢品外觀│送驗淨重│驗餘淨重│檢出結果│├────┼──────┼─────┼─────┼─────┤│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1389公克│0.1357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B0000000│透明結晶1包│1.2209公克│1.2179公克│非他命│├────┴──────┴─────┴─────┴─────┤│卷證來源:││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0300124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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