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功勝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
李偉如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99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