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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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郭枝華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告 陳泉發
劉照惠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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