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徒手毆打乙○○頭部及腹部,致其頭部及腹部疼痛」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是被告對告訴人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刑法之傷害犯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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