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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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817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