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2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廖建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建華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建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6,9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陳原告請求權基礎暨利率變動表,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於開庭時提出債務契約等契約書面文件之『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