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0000000000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上開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被告於交通事故
發生後,當警察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在場坦承發生
交通事故,而接受調查,應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法定本刑
。審酌被告一切犯罪情狀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被害
人受撞擊處係為背部、左腿部,依經驗法則推論行人前行時
,無法注意後方之路況;而被告於肇事地點之路口駕車左轉
時,應隨時注意車前路況,卻竟疏未注意而生系爭交通事故
,致被害人受傷害,爰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參、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