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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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8樓及68號1、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983號)
(一)緣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
年9月3日經財政部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 徐玲 前於民國(以下同)85年04月23日,邀同徐忠
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5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惟債務人徐玲未依約還款,其不動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21754號拍賣在案,聲請人雖受償852,743元,惟仍不足966,063元,及自93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32%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聲請人為求速簡,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期清償是所至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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