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銀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856號被告 張銀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047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48公克,驗餘淨重0.478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沒字第235號第41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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