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36號聲請人 趙世範 相對人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減縮後為新台幣(下同)337,048元,經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由聲請人預納,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案卷足憑,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58元【計算式:3,640-(3,640×16/100)=3,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