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聲請人 薛淑音 即勝芳電料五金行上聲請人薛淑音即勝芳電料五金行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以聲請人名義向付款銀行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取款條、代收入傳票等足以彰顯聲請人名義之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