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