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64號原告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告 李佳陽
陳美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賴彥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