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祥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振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謝**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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