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4號上訴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興 被上訴人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4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