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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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魏笠蓁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雷麗 律師被告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慶堯 被告 劉棋土
劉懷德 劉美節 劉服昌 劉延樹
劉勇昇 劉坤宗 劉榮華 劉力銓
劉寶珠 曾燕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482,652元(聲明第1項至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之總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