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判字第21號聲請人 吳羿寰 代理人 何皓元 律師被告 吳秀月
呂勝正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0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863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吳羿寰於民國112年1月25日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後,刑事訴訟法之交付審判制度修正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於同年5月30日修正通過,同年6月21日公布,同年6月23日施行。同時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第1項前段規定:「[當次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而未確定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第2項規定:「前項前段情形,以交付審判之聲請,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故本案程序應依修正後現行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2項規定:「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聲請人以被告吳秀月、呂勝正涉有詐欺取財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具狀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28863號對被告2人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00號駁回再議,於112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年月25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刑事委任狀、蓋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可查,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何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經核本件聲請程序上係屬適法。
三、聲請暨告訴意旨略以:㊀被告吳秀月前係和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成保經公司)北區營運分公司龍安營運中心(下稱和成龍安營運中心)之代表人、㊁被告呂勝正則係被告吳秀月之丈夫,負責處理和成龍安營運中心文件審核工作。㊂聲請人於103年12月23日與被告吳秀月簽訂協議書(下稱本案協議書),由聲請人擔任和成龍安營運中心龍虎事業部之代表人(職階等同區經理),約定被告吳秀月應依和成保經公司之保險業務居間承攬合約書第6條及附件「居間承攬佣金給與辦法」所載之約定,於聲請人達成一定之繼續率時,核算「總公司經領承攬保件代理費」(即原始代理費)乘以聲請人職階代數之費率(89%)計算之繼續率獎金,由和成保經公司先支付原始代理費之50%後,再由和成龍安營運中心支付剩餘39%數額。㊃然被告吳秀月在製表核算105年11月、106年5月、同年11月間聲請人得領取之繼續率獎金時,並非依約以「原始代理費」乘以89%計算繼續率獎金,而是以和成保經公司發給和成龍安營運中心之繼續率獎金報表上所載「代理費」(此為和成保經公司從「原始代理費」中扣除20%營運成本後之數額,亦即係以「原始代理費」乘以80%計算之數額)作為母數,乘以89%計算繼續率獎金。在被告吳秀月自行繪製的繼續率報表中,和成保經公司發給和成龍安營運中心之繼續率獎金報表上「代理費」欄位所列的數額,被放在被告吳秀月更名為「繼續率」之欄位下,「佣金」欄位數額,則被放在被告吳秀月更名為「業績」之欄位下。如此製表核算之結果,導致聲請人得領取之繼續率獎金數額短少了如附表B欄及D欄間之差額。㊄被告2人係基於以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得利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從事上開㊃所述製表核算行為。因認被告吳秀月、呂勝正均涉有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同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得利等罪嫌。
四、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一、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五、經查:㈠被告吳秀月於偵查中對於前開三、聲請暨告訴意旨中㊀㊂㊃之客
觀事實並無爭執,然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和成保經公司每年5月、11月會提供報表給和成龍安營運中心,確認繼續率獎金是否正確,我只有大概看過;因為在聲請人加入和成龍安營運中心前,只有我可以達到和成保經公司核發繼續率獎金的標準,所以和成保經公司提供的繼續率獎金報表我沒有細看,並不知道該報表上的「代理費」,是以「原始代理費」乘以80%計算而來等語。被告呂勝正亦於偵查中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是107年6月15日進和成保經公司的,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被告等語。
㈡被告吳秀月部分:
⒈上開三、聲請暨告訴意旨㊀㊂㊃所載客觀事實,被告吳秀月並無
爭執,且經證人即和成保經公司之行政經理 洪秀明 到庭解釋(見110年度偵字第20215號卷第19頁),且有本案協議書、保險業務居間承攬合約書、居間承攬佣金給與辦法、和成保經公司111年6月30日和成字第111063001號函及其附件、被告吳秀月自行繪製之繼續率報表等件存卷可查(見109年度他字第2037號卷一第21頁、第129頁至第141頁、111年度他字第2563號卷第47頁至第139頁、111年度偵字第28863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35頁至第139頁),固堪認定。⒉然而,詳閱居間承攬佣金給與辦法(見109年度他字第2037號
卷一第139頁),固有出現「原始代理費」一詞,但並未同時出現「代理費」一詞,更未區別定義「原始代理費」及「代理費」。反之,和成保經公司所提供之繼續率報表(見111年度偵字第28863號卷第93頁至第94頁、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41頁至第144頁),則僅出現「代理費」之欄位,未同時出現「原始代理費」一詞,更無任何文字或符號足以使人一望即知報表上所載「代理費」業已扣除20%營運成本(亦即,係以「原始代理費」乘以80%計算)。據此,上述相關文書之用語不甚精確,本有混淆之可能,經手者是否確實意識到「代理費」可能存有2種不同意涵,實有疑問。從而,被告吳秀月辯稱其疏未察覺和成保經公司提供予和成龍安營運中心之繼續率獎金報表中「代理費」業已先扣除20%成本,確屬可能,被告吳秀月如上開三、聲請暨告訴意旨㊃所載行為,是否必然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或以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紀錄之犯意,實有合理懷疑之空間。聲請意旨雖質疑被告吳秀月有權限能直接進入和成保經公司後台發佣系統,查閱所有原始來佣資料,其應可知悉保險公司原始代理費為何等語,然而,被告吳秀月是否有實際進入該發佣系統進行詳細比對而發現其中差異,卷內亦無證據可資斷言,仍無法排除被告吳秀月係因疏失而誤算聲請人繼續率獎金之可能性。
㈢被告呂勝正部分:
被告呂勝正供稱:我是107年6月15日進和成保經公司的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2037號卷二第321頁),遍閱聲請人109年11月5日之刑事陳報狀之伍、「竄改繼續率報表犯偽造文書等罪」部分(即聲請人告訴事實之依據,見109年度他字第2037號卷二第385頁至第387頁、第430頁),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呂勝正之行為,則被告呂勝正在本案具體犯罪參與情形為何,已有不明。又前述刑事陳報狀中固在描述另案犯罪嫌疑時,提及「被告吳秀月都稱呼呂勝正為老闆......實際上呂勝正為背後主事者」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2037號卷二第371頁),復於本案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中提及「被告吳秀月委由被告呂勝正處理和成保經公司文件審核工作」等語,然此二段指述不僅前後不盡一致,卷內亦無證據可以佐證。準此,本案實無法率認被告呂勝正有何聲請意旨所訴犯行。
㈣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理由,與其原偵查中
之主張及聲請再議之內容大致雷同,均已據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於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中一一予以駁斥,其採證之方式、論理之原則,亦無何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處,經核均不足以動搖原偵查認定之結果。聲請人猶執陳詞,再事爭執,指摘原處分違法不當,請求裁定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附表編號費用ABCD總公司經領承攬保件代理費(即原始代理費)聲請人得領取之繼續率獎金(A*89%)和成保經公司發給和成龍安營運中心之繼續率獎金報表上所載「代理費」(實為A*80%)依被告吳秀月製表核算方式,聲請人得領取之繼續率獎金(C*89%,即A*80%*89%)1105年11月繼續率獎金114,673元102,058.97元(即114,673*89%)91,739元(即114,673*80%)81,647.71元(即91,739*89%)2106年5月繼續率獎金115,631元102,911.59元(即115,631*89%)92,507元(即115,631*80%)82,331.23元(即92,507*89%)3106年11月繼續率獎金199,582元177,627.98元(即199,582*89%)159,665元(即199,582*80%)142,101.85元(即159,6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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