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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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甲○○ 現於台北看守所服刑中
上列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指名被告,為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
合程式,且為無法補正之情形,其訴欠缺訴訟要件,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