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99號原告 王啟錦
王純穗
王鳳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方怡靜 律師
參加人 林宜醇
林金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被告 林丕振
林丕郁 林丕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江赫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案之當事人是否適格,仍有疑義,為確保程序之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