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518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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