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518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