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 陳萬 是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陳合間 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7,62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89,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411元,尚欠新台幣1,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1,78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