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蕭培鍊 訴訟代理人 陳盈樺 被告 許杏材 被告 許洪彩紅 被告 許玉里 被告 許登美 被告連 許金蘭 被告 許麗玉 被告 許麗美 被告 康連蕉 被告 許勝為 被告 許勝發 被告 許鳳津 被告 許鳳娟 被告 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