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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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甲○○、丁○、乙○○告訴被告甲○○、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甲○○、丁○、乙○○對被告甲○○、丙○○均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作成本判決。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載明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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