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源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民國110年6月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第三人美而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合作廠商服務條款第柒條第二項所載將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