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47號聲請人 楊紹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子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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