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玉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玉朗(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4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5年10月13日;如附表編號9之確定判決欄均應更正為空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必須於數裁判均已確定後,該管檢察官始得聲請管轄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有裁判尚未確定者,即不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以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8、10至16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等情,有系爭判決書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嗣檢察官及受刑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450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及受刑人除系爭判決附表柒編號一(即本件附表編號9)外之上訴,受刑人就系爭判決附表柒編號一部分之上訴則未經最高法院予以裁判,現仍於最高法院審理中之事實,有最高法院上揭判決書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上字第174號上訴書、受刑人105年11月1日刑事聲明上訴狀存卷可查。本件受刑人所涉犯附表編號9之罪及本院系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既尚未確定,依首揭說明,自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賴玉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年11月4日│101年11月4日│101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偵字第4894號│偵字第4894號│字第23211號、第2│││││2730號、第22771│││││號、第238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3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上訴緝字││事實審││116號│116號│第2號、第3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105年10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16號│3394號│3450號││├────┼────────┼────────┼────────┤││判決│102年4月15日│102年8月22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281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執字第287號│││字第8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編號3至16經本│││10月,已執畢)│院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7日│101年2月10日│101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事實審││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原附表誤載為││││││105年3月13日,應││││││予更正)│││├───┼────┼────────┼────────┼────────┤││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450號│3450號│3450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號│││(編號3至16經本院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5日│101年3月3日│101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事實審││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空白)││├────┼────────┼────────┼────────┤│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空白)││判決││3450號│3450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空白)│││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號│此部分案件尚未確││││定,所載內容仍可││││能變動││├─────────────────┴────────┤││(編號3至16經本院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1日│101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事實審││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450號│3450號│3450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號│││(編號3至16經本院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日│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字第23211號、第2│││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2730號、第2277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號、第238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02年度偵字第1330│││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105年度上訴緝字││事實審││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第2號、第3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450號│3450號│3450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號│││(編號3至16經本院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編號│16│(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11號、第2│││││2730號、第22771│││││號、第238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3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緝字││││事實審││第2號、第3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450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號│││││(編號3至16經本│││││院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