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蔡榮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聲請人 蔡麗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淑聬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
二、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及其表明同意擔任辦理被繼承人 蔡金老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