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許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1,573元(參見本院卷第57頁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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