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年傑 會計師即 吳銘俊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並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銘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