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山海 被告 江佳儒 上列被告江佳儒因妨害秘密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28號),經原告山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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