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89號聲請人 楊燕玲 相對人 周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三、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聲請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惟聲請狀並無附表,請更正聲請事項之記載。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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