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10月底起至89年5月30日止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3923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8年10月間至89年5月│88年10月間至89年5月│││30日止│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毒偵字第3923號│89年毒偵字第3923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實├─────────┼──────────┼──────────┤│審│判決日期│89.11.28│89.11.28│├─┼─────────┼──────────┼──────────┤│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3923號│89年度上訴字第39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12.23│89.12.23│├─┴─────────┼──────────┼──────────┤│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7月│1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與右列2部分曾合併定│與左列1部分曾合併定│││執行刑1年6月│執行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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