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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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 江石村 訴訟代理人 江芳耀 被告 簡琴山
徐明章 簡祖仁 簡金糘 張楊足 簡振盛 簡振玉 簡振池 簡振土 賴簡寳林簡茸簡緞 簡福龍 簡谷企 簡武雄 郭簡碧鶴 簡銘田 蔡 簡采玲 劉承濬 劉永信 劉素惠 劉粉 呂慶庭 呂建置 呂淑芬 陳耀周 陳宏敏 陳宏錦 陳哲良 楊陳杏 陳素香 陳簡甜 簡振芳 林簡秀勤 簡 林翠貞 簡素英 簡順通 簡素惠 簡煌 朋鄭 簡秀敏 簡煌賜 簡煌誌 簡煌品 李麗鍆 呂浩平 呂忠彥 陳賴秀容 陳啟泰 陳啟斌 陳月猜 陳雪珍 陳潣澕 曾緒文 曾榮川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清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