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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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 江石村 訴訟代理人 江芳耀 被告 簡琴山
徐明章 簡祖仁 簡金糘 張楊足 簡振盛 簡振玉 簡振池 簡振土 賴簡寳林簡茸簡緞 簡福龍 簡谷企 簡武雄 郭簡碧鶴 簡銘田簡采玲 劉承濬 劉永信 劉素惠 劉粉 呂慶庭 呂建置 呂淑芬 陳耀周 陳宏敏 陳宏錦 陳哲良 楊陳杏 陳素香 陳簡甜 簡振芳 林簡秀勤林翠貞 簡素英 簡順通 簡素惠 簡煌 朋鄭 簡秀敏 簡煌賜 簡煌誌 簡煌品 李麗鍆 呂浩平 呂忠彥 陳賴秀容 陳啟泰 陳啟斌 陳月猜 陳雪珍 陳潣澕 曾緒文 曾榮川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清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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