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另應提出 華學智 戶籍謄本,被告應偕
同證人甲○○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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