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51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71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8月31日,並於99年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4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