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邁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被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