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 蔡沛雯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
扶停雲 律師被告 陳玟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