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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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5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蘇珠屏詹喜多林睿忠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再微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然再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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