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924號上訴人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被上訴人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中堅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是否已繳納車位清潔費及管理費合計2,472,952元?
二、上訴人名下2座停車位,是否係於100年2月取得,並應自100年2月起繳納車位清潔費?
三、上訴人是否於103年5月29日補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共24個月之「管理員兼儲藏室」暨其公設之管理費(每月593元)以及2座汽車停車位之車位清潔費(每月600元)共28,632元〔計算式:(593+600)x24=28,632〕?
四、地下一樓面積36.36平方公尺(11坪)是否作為管理員室兼儲藏室使用?現係由管委會、上訴人或商場使用?
五、大公部分面積413.43平方公尺(125.06坪),其中:
(一)A、B、C、D四棟建物之2樓梯間面積196.23平方公尺、相關電梯機房分攤面積51.61平方公尺,合計247.84平方公尺(74.97坪)部分,是否應經由中庭管制區始能進入?
(二)扣除上開部分之其餘大公部分,係位於何處?現做何使用?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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