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黃舒祺 原名 黃玉秀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舒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舒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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