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 陳美秀 附民被告 包雲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42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