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349號債權人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繼承有限公司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1款、第116條第1款、第513條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未於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住所,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