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58號
原告翰霆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0弄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何萬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立成功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萬1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