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金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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