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劉明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35、50-1、77-1、80、82-1、11、42、43、46-1地號(地號全部)土地、同段523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劉明照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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