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李金菊 (即 李邏順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命相對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再清算完結後,公司法人之人格即歸消滅(最高法院8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寶榮公司)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898號裁定對被繼承人李邏順假扣押執行(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4號),惟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具狀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經查,寶榮公司業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解散及清算完結,有本院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1紙在卷可稽,寶榮公司法人格既已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
本院於108年11月22日以基院麗民辰108年度司聲字第158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系爭假扣押債權之繼受人並更正相對人,該通知已於108年12月3日寄存聲請人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有何補正,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又據本院職權調卷結果,寶榮公司對李邏順上開假扣押債權,97年8月13日已在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674號訴訟程序中成立和解,聲請意旨指述寶榮公司迄未起訴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