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 蔡政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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